在2020年,消費者若購買到過期食品,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對于食品銷售者而言,法律也規定了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免于行政處罰的條款。以下將分別從消費者維權和銷售者免責兩個角度進行說明。
一、消費者購買到過期食品的應對措施
- 保留證據:發現食品過期后,首先應妥善保管好購物小票、支付記錄、過期食品本身(包括外包裝)等證據,有條件時可對食品狀態、購買場景進行拍照或錄像。
- 與商家協商:攜帶證據與銷售商家進行溝通,提出退款或賠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 向監管部門投訴:若協商不成,可撥打12315熱線,或通過全國12315平臺網站、APP、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 提起訴訟:如問題仍未能解決,消費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相關法律主張權利。
二、食品銷售者免于行政處罰的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食品銷售者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免于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 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原則,如果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輕微,如涉及數量極少、貨值金額很低,且經營者能主動、及時下架、召回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對于初次實施銷售過期食品等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且經營者能積極主動改正(如下架銷毀、主動賠償消費者等)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重要提示:
- “免于行政處罰”并不等同于不承擔任何責任。銷售者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 “進貨查驗義務”要求銷售者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這需要銷售者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盡到該義務。
- 是否適用免責條款,最終由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依法認定。
法律既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規定了經營者在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前提下可能獲得的免責空間。消費者應積極維權,經營者則應嚴守食品安全底線,規范經營,從源頭避免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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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11 08:24:15